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法规宣传进网站 > 正文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 被告人的上诉权能否保障

2020-06-04 17:22:17 作者:陈章群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周先生:我上个月因为喝了酒骑摩托车被抓获,前几日收到检察院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我想请问一定要签署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吗?或者签了以后还可以上诉吗?

解答:

曹文东(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先生,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给予犯罪嫌疑人一些优待,减少社会对立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是自愿认罪,并且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如果不是自愿认罪,那么就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然也就不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若自愿认罪认罚,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还会有值班律师的见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若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或者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后,被告人的上诉权依然没有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可以在收到判决第二日起至第十日,通过判决的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