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他人摩托车 不幸身亡谁担责
2020-06-12 15:45:25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朋友之间相互借用东西乃是常事,聚在一起喝喝小酒也再寻常不过。然而,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借,也不是每次喝完小酒都可以安全回到家的。日前,武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酒后独自驾驶借用的摩托车,不慎摔死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那么,究竟谁该为这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8年6月的一天中午,谢某骑摩托车将何某从武平县东留镇载到武平县城。出发前,何某母亲叮嘱谢某,因何某骑摩托车并不熟练,且不久前骑摩托车摔伤过,不能让何某骑摩托车。可是,俩人到县城后,谢某将涉案无牌摩托车出借给何某使用。 当晚8时许,王某、钟某和何某相约吃夜宵。其间,何某饮了酒。后三人又相约去酒吧唱歌、喝酒。结束后,处于醉酒状态的何某无证驾驶谢某出借的摩托车独自离开。途中因碰撞路灯灯柱,造成何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涉案无牌摩托车经鉴定,其行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要求。 何某亲属遂诉至法院要求谢某、王某、钟某三人共同连带赔偿因何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92万元。 法院审理: 醉酒无证驾驶担主责 同饮者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何某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摩托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自身死亡的后果,其应对本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钟某、王某作为与死者何某两次一起聚餐的同饮者,对何某未进行有效提醒、劝阻,又对其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离开酒吧未给予有效制止,应认定钟某、王某对何某未完全尽到相应义务,应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为肇事摩托车实际管理人的谢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且何某母亲曾提醒谢某,何某不能骑摩托车,应认定谢某应当知道死者何某无驾驶资格,据此认定谢某对本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鉴于谢某与钟某、王某的上述行为系分别实施,酌定钟某、王某承担6%的赔偿责任即4.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0.18万元、谢某承担4%的赔偿责任即3.26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0.12万元,其余损失由死者何某自负。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钟某与王某对于共同饮酒者何某,负有进行有效劝阻及照顾义务,未完全尽到该义务,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谢某将其管理的无牌摩托车出借给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何某,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朋友之间聚餐饮酒后,一定要注意尽到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车主也一定要谨慎,不可随便出借车辆,有时候拒绝别人,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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