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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身亡 妻子无权代理独占赔偿

2021-03-11 16:14:38 作者:陈章群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丈夫不幸被撞身亡,妻子谎称已得到丈夫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与丈夫所在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领取各类补助金。事后,丈夫的其他家属却不认同,公司无奈下寻求法院的帮助,请求归还死亡补助金。

2019年9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2月,因该公司员工驾驶叉车在作业过程中意外碰撞到王某,造成王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配偶廖某辉谎称已得到王某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与王某所在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领取各类补助金共计110万元,及用于丧葬事宜的费用16662元。事后,廖某辉未按时交付授权书,王某的父母、廖某辉与王某的女儿廖某梅均明确向公司表示不予追认。

2020年10月,该公司诉至连城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公司与廖某辉于2020年2月17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无效,廖某辉立即归还110万余元补助金并支付利息。

连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辉未得到案外人廖某梅以及王某父母的授权,且后者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因此廖某辉超越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无效。同时,该《赔偿协议书》无效系因廖某辉无代理权造成,其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廖某辉对此存有过错,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据此,连城法院一审判令确认王某所在公司与廖某辉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无效,廖某辉应返还该公司110万元,并支付从2020年2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廖某辉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官释法说理,廖某辉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

法官说“典”: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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