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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为您解读列车晚点、停运的那些法律事儿?

2021-05-18 08:45:53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伴随着假日出行热度回温,因为天气和机械故障,列车晚点、停运也频频蹭热度上热搜。比如,今年的“五一”小长假不少人是“车站一日游”,“火车晚点赔偿”已经不是新话题。

不少人表示既然旅客迟到的车票只能作废,那因承运方延误或停运造成的损失是否能进行一定赔偿?呼声甚高的“延误险”能否早日落地?车站能否采取适当的信息公开方式?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省法学法律人才库专家成员、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为您解读列车晚点、停运的那些法律事儿!

现状:车次晚点频发生 旅客能否主张晚点补偿?

5月10日16时15分,武汉铁路微博发布公告称:5月10日15时许,因强降雨和雷电天气引发铁路设备故障,造成京广线、京广高铁途经武汉地区的部分列车不同程度晚点。

5月1日,因大风吹扬地膜致接触网故障,造成部分高铁晚点,导致成千上万旅客滞留北京西站。根据高铁管家监测,5月1日全天北京西站列车进出站延误总量93车次,延误率为22.3%,出站平均延误时长159.1分钟,进站平均延误时长102.1分钟。

发生在京广高铁的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石家庄铁路公安处在当日发布通报称,已查获使用地膜覆盖种植的耕地使用者赵某某,现正依法开展调查。

那么,旅客购买了车票,跟铁路公司形成的是什么关系?延误晚点的责任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对于铁路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的晚点赔偿,很多旅客质问:怎么就能依此证明“不应赔偿”,而不是“应该赔偿”呢?

对此,丁兆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因此旅客购买了车票后,跟铁路公司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因此,除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迟延运输、不能正常运输,铁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丁兆增解释道,一般情况下的火车晚点的赔偿标准是,如果因晚点造成旅客损失的,以其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赔偿。

说法: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 《民法典》厘清归责情形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只有第16条规定了对货物等未按时运到的责任,这部法律没有对火车晚点给旅行客造成损失该如何赔偿作出规定。

面对列车的延误、停运,未上车的旅客不得不退票改签,调整后续的行程;被困列车上的旅客不得不面临更急迫的计划变更,出行的幸福感被这些不确定因素消磨。其实对于承运人的义务,《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做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丁兆增表示,通常认为包括不可抗力、恶劣天气、意外事件等情形。因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导致运输迟延,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形。在上述情况下,铁路部门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况下,明确了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旅客申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建议:保障旅客知情权 采取适当应对机制

面临列车延误、停运,作为乘客,最关心的是什么原因导致?什么时间能恢复?而在此类事件中,不少常年乘坐列车出行的旅客表示,想要第一时间获知情况,基本靠刷微博、看微信,而实名制购买车票的旅客却迟迟没有收到承运方的任何信息。

针对上述问题,丁兆增表示,承运方应当采取适当的信息交流方式,维护每位旅客的知情权。

第一,保障旅客的知情权,现在都普及了实名制购票、实名制电话,承运方完全可以通过12306官网、发送短信,或者其他网络平台,提前告知旅客延误时间及后续流程。

第二,减少应对时间差问题,车站窗口和网络购票渠道可以及时更新消息,授权开通办理退改签业务。

第三,完善应急管理站地协同联动机制,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做好提前分流、服务保障工作。

相关案例:

列车延误维权难 司法救济获赔更难

查阅资料,记者发现首例案件是1998年8月,大连律师张辉因其乘坐的列车晚点两个多小时而将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推上了被告席,一、二审判决均驳回张辉诉讼请求,理由是“于法无据”。

规模最大的是1999年10月26日,全国规模最大的列车晚点集体诉讼案在昆明开庭审理,16名乘客因列车中途延误33小时起诉昆明铁路局,要求承运人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当日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首例赔偿则是2005年2月18日凌晨,在南京火车西站,有14名乘客因列车晚点而拒绝下车。双方协商近5个小时,铁路方面向14名乘客每人支付了200元的误餐费和交通费,并派专车把所有的乘客送回家。对于支付的200元,南京铁路分局有关人士解释称,不是补偿也不是赔偿,而是铁路职工自发筹集的,而这样的先例实在罕见。

他山之石:

延误险、晚点赔偿

任何公共交通工具,晚点了大都是有不可抗拒的原因的。而这个时候不仅考验应急管理服务水平,更考验做在平时的风险防范工作。这就不得不提及近些年呼声甚高的“延误险”和“晚点赔偿”。

“延误险”

“延误险”主要借鉴的是航班延误险,是指投保人(旅客)根据航班延误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合同约定的航班延误情况出现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目前航班延误险的保费金额在20-50元之间,很多与航空意外险组合销售。航班延误险属于商业保险、自愿保险和财产保险,乘客的航班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等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取消一般均在赔付范围内。

记者查阅中国国航的官网发现其补偿条件及标准是: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我们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我们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您提供经济补偿。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延误8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400元。而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乘客因飞机延误而产生的损失。

“晚点赔偿”

“晚点赔偿”早在国外的铁路运营商形成一定惯例。

日本:晚点两小时以上,即可退回价值总票额三分之一左右的快速券部分。

欧洲:规定比日本更严格,在法国,如果火车和高铁到站晚点超过30分钟,无论原因:高铁晚点30分钟到2小时补偿25%;在2-3小时之间,补偿50%,超过3小时补偿75%。

德国:凡乘坐联邦铁路(DB)的乘客,当抵达目的地时间晚点1个小时以上者,可要求联邦铁路按原票价的1/4进行赔偿。晚点2小时以上,赔偿额为票价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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