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14种情形直接评环保不良
2014-01-03 06:53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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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日从省环保厅获悉,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出台,将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该办法将企业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等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示,以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
根据试行办法,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包括: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内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理、社会监督4方面21项。 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环保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福州日报记者 谢薇 通讯员 曾咏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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