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协委员:尽快出台湿地保护专门性法规
2014-01-11 22:47 王坤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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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 尽快出台加强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在提案中指出,全国已有18个省出台加强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广东、江西、浙江等我省周边省份均出台了湿地保护地方法规,而我省作为湿地大省,尚未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规条例,不利于湿地的依法保护。 “应尽快出台《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为湿地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建议,当前,在湿地保护法规未出台前,应禁止审批占用湿地发展的项目。建议2014年出台《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为湿地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划定我省湿地保护红线,列为约束性指标,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业、社区和个人在湿地红线区域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对湿地红线区域实行最严格的管控制度;将湿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纳入对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同时,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还建议尽快编制并颁布《福建省湿地保护规划》。以规划确定保护区域,以规划明确保护重点。加强重要湿地保护,将闽江口湿地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在兴化湾建立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将泉州湾湿地申报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要在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完善《福建省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细化我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方位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水平。突出湿地的重要性,分类型、分阶段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并搞好综合开发利用。力求把我省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成为集保护、教育、生态旅游和可持续利用的示范基地。 政协委员杨轶琴在已提交的《关于做好我省湿地保护与开发的建议》提案中,也建议要在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完善《福建省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细化我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方位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水平。突出湿地的重要性,分类型、分阶段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并搞好综合开发利用。 除此之外,杨轶琴还建议,应加强征占用湿地管理。一是要严格控制湿地资源的开发,在管护好已有的保护区的同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采取抢救性措施建立一批保护区。如:福清湾湿地和兴化湾湿地是生物多样性高度集中区和敏感地带,多项指标达到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建议尽快在福清湾和兴化湾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分别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和中国重要湿地。二是涉及湿地的各类开发活动和建设项目应进行充分论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把开发利用的强度限制在生态系统可承受的限度内,使湿地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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