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福建教练车须“持证”上路 要有统一车身标志
2014-04-02 06:54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邱淑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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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婷婷通讯员刘夕文 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获悉,5月1日起,《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正式施行。《规范》要求,教练车必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方可上岗。 1 首次要求教练员须持证 《规范》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发放《教学车辆证》,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必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此次规定是首次要求教练车必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要求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车辆,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指导辖区内《教学车辆证》的发放工作,驾培许可机关负责具体落实教学车辆证件发放工作。 2 教练车要有统一车身标志 《规范》还要求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达到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鼓励和支持使用新能源、节能教学车辆。 同时,要求汽车类教学车辆应当装有满足教学培训管理需求功能的车载计时设备,教学车辆应当有统一的车身标志(统一喷涂驾培机构名称和监督投诉电话)。 3 与教学无关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同时,《规范》进一步明确,教学车辆(除实际道路训练外)必须进入驾培机构自备教学场地或经许可的经营性教练场进行培训。 在实际道路上进行驾驶教学培训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驾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教学车辆,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以上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车辆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更新教学车辆档案信息。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或《教学车辆证》注销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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