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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无证无照经营最高罚20万元 禁扣押生活必需品

2014-04-09 07:1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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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3月25日起施行,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最高可罚款20万元。

无证无照经营

停水停电停气

《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在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查处无证无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奖惩依据。

《办法》明确,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亦应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职责。

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电信等服务企业,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服务。已为其提供服务的,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提供服务。不停止提供服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投诉人、举报人。

建设无证无照

监督管理系统

《办法》要求省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无证无照监督管理系统,在省级各职能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间实现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管理系统,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的采集、建档等工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信息,需要告知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应当在5日内抄告。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通过管理系统相互抄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为经营者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不得查封扣押

公民生活必需品

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责令暂停相关经营活动;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工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非法动用、调换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困难人员擅自经营

可限期办理手续

《办法》规定,对未取得行政许可证件的经营者,其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经整改,其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引导其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零就业家庭、残疾、无生活来源、就业困难、下岗失业等情形的人员,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经营活动,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引导和督促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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