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无证无照经营最高罚20万元 禁扣押生活必需品
2014-04-09 07:1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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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为无证营业供水电气 最高罚3万元 无证无照经营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东南快报讯(记者林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无证营业行为供水电气,最高可罚3万元。昨日记者获悉,《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开始施行。 据悉,该《办法》所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件而未取得,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已被吊销、撤销、注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在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不适用该《办法》。 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3万元 《办法》规定,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依法无需取得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同时,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对依法既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又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无证营业供水电气也要受罚 《办法》明确,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对发现当事人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有关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主动核查、及时处理无证经营行为,对发现当事人有无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工商部门处理;对发现无证经营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有关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处理。 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电信等服务企业,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服务;已为其提供服务的,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否则将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政府须建立查处考核机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评议考核机制,把查处无证无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定期对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奖惩依据。 来源:东南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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