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措施 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闽产药械
2014-04-12 07:56:35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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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1日获悉,我省出台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积极争取将本省生产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省药品和医疗器械 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省产独家、地方特色、重点药品品种及剂型、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品种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本省生产的药品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 同等条件下,本省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优先纳入集中采购入围目录。已中标的省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再进行确标,直接进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集中采购入围目录内本省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本省生产的大型医疗设备的诊疗项目,优先列入医保报销项目。 本省行业协会组织医药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促销成效显著的,由省商务厅全额补助参展费用。我省医药企业参加省外集中采购,单个品种在同一省份中标合同200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度该品种同一省份销售额为基数,省经信委按新增部分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开展第三方医药物流试点 我省支持有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第三方医药物流试点;支持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网上销售年成交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医药企业(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省商务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发展,支持执业药师远程在线审方模式。 我省将统筹5000万元,进一步扩大省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贷款(融资)业务试点规模。省财政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共同建立的“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优先为医药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降低医药企业融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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