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8月施行新规 过渡期满后超标电动车上路将罚200元
2014-05-05 07:0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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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5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练仁福) 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在过渡期内,“超标车”闯限行将被罚款100元,过渡期满后,将被罚200元。
各市自定是否设过渡期 《办法》提出,在本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实行非机动车带牌销售。 对“超标电动车”,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办法》还明确,非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动力装置。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非机动车违规载人罚50元 在福州,“超标电动车”上路会被罚款20元,《办法》施行以后,罚款数额最低100元。 根据《办法》,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包括:未登记的;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车牌的;故意遮挡、污损车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 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此外,在《办法》颁布前购买的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所有人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各设区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相关新闻 榕城的士今年都将装电召 东南网5月5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阙文龙) 福州将实现出租汽车电召覆盖率达到100%,在新投放的部分出租车上推广安装具备电召服务、定位追踪、远程控制、录音拍照等功能的智能终端……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福州市贯彻全省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八条措施实施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据悉,今后福州新投放出租车实行“公车公营”,车辆所有权和牌照经营使用权均归企业所有,企业与所聘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依法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交社会基本保险。 福州将大力发展出租车电召服务。目前福州市出租车已通过华威易行通、电信、移动、创想等运营平台提供电召服务。同时,在新投放的部分出租车上推广安装具备电召服务、定位追踪、远程控制、录音拍照等功能的智能终端。实现出租汽车电召覆盖率达到100%。据悉,目前已在新投放出租车上完成先期试点工作,计划2014年全面推开工程建设,更新改造现有6045台出租汽车车载终端。 今年计划在三条主干道(即东街—东大路、乌山—古田路、五四—五一路)开展“小而全”试点,安装52套电子站牌设备。2018年前建成福州市公共交通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实现公交智能调度和全程监控;开展“榕城一卡通”升级改造,实现地铁、公交、出租车等交通工具“一卡通用”。 该《意见》透露,计划至2018年,分批新建和改建公交场站19处(其中2014年建成2个),升级改造公交站台100座;在常规公交网络的基础上,建设小区公交、商务巴士、旅游线路等特色公交服务。2014年计划新增优化公交线路20条,新增更新公交车400辆。计划至2018年绿色公交车比率达到6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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