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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鉴定书上或需注明技术标准

2014-05-21 06:43:32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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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21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司法鉴定书中只有结论没有依据的做法有望有所改变。《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要求将鉴定依据、援引的技术标准等写明在鉴定结果中。

据了解,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大部分的司法鉴定书没有写明鉴定所依据或援引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等技术性规范,使得司法鉴定书分析不透、说理不明,容易引起纷争,也不利于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的审查报告中建议将原草案条款修改为:“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适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鉴定意见书上注明”。

《草案》还拟规定,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经司法机关同意,并出具重新鉴定委托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未经同意并出具重新鉴定委托书,私自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共有鉴定机构94家,执业鉴定人1200多人;鉴定业务范围日益扩大,近几年每年鉴定案件量达8万件,且有递增趋势。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社会对司法鉴定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省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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