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人民法院五江之源生态巡回法庭法官正在五江之源之一的东溪源头对审理过的案件进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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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诉讼落地
“现在,这里和桃溪流域其他地方一样,都是流水清澈、空气清新。”近日,泉州市永春县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代表陈科技,在检查东平镇太平村的港头地带后欣喜地说。而一年前,这里还是污水横流、臭味熏天,从生猪养殖场排出的污水直接就流进了永春人民的“母亲河”桃溪。
原本处在港头角落的生猪养猪场属于永春东平镇的居民李佑(化名)。几年前,他和几个村民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就违章搭建猪圈养殖生猪,生猪存栏量最多时有上百头,养殖场未经处理直接排出的污水对周边环境卫生及桃溪水域造成了很大污染。
“环保行政执法部门、政府部门多次责令周边的养殖户限期搬迁,但李佑一直不被说服,拒不搬迁。”陈科技说,如何避免更大矛盾、有效地解决问题,永春法院为乡镇、政府部门提出了建议。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永春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黄建国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尽管新民诉法施行后省内还没有裁判先例,但我们决定依法受理。”
经永春法院调查,“东平服务中心”是经依法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其登记的服务宗旨正是在永春东平境内从事公益性服务的“有关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2013年4月9日,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向永春法院提起了我省新民诉法施行后首起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佑立即将养殖场搬离,并排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侵害。
永春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立即与东平镇司法所、永春县环保局干部到现场进行勘查,并由环境监测站当场抽取污水进行检验。经检验,李佑的养殖场污水已严重违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考虑到养殖场是李佑的重要家庭经济来源,直接判决执行会影响李佑一家的生计,法官从污染环境危害、有关法律规定等方面多次对李佑晓以利害,动员他自行搬迁。经多次做思想工作,李佑终于同意关闭该养殖场,排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损害,并且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仅仅用了10多天就解决了这起争端,”陈科技说,2013年5月7日前,李佑已依约搬迁养殖场,排除了污染损害。
“像这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目前全省已审理了78件(新民诉法施行前已审理了一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祝昌霖介绍说。
他告诉记者,“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影响面广、意义重大,而且原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比如信息不对称导致取证较难、专业技术问题较难掌握等。”他说,对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院会更注重保护诉讼双方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利,保证证据更充分、逻辑分析更严密、法律适用更准确;下一步,省高院会进一步加强对每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关注审判的每一个重要节点,更有效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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