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4日讯(通讯员 郑卫真)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对其宣告“禁止令”,即禁止被告人林某在缓刑期限内进入夜总会、KTV、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据悉,这是鼓楼法院首例宣告“禁止令”的案件。 2012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在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广场旁边先施大厦4楼好乐迪KTV内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后,伙同王某某、阮某(均另案处理)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将其捅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同案犯王某某、阮某已与被害人王某就身体受伤害的各项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通俗称其为“禁止令”。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和要求,并明确“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若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该案宣判时承办法官已对被告人林某进行了充分释法,明确了“禁止令”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了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由社区矫正机构对禁止令执行情况予以监督。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宣告“禁止令”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告人林某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离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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