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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登记可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

2014-06-07 07:24:49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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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7月3日起施行

企业登记可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资料图

东快讯(记者林娟)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又有新的举措,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允许一照多址或一址多照。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定于下月3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要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或经营场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省、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详细填写,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若无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应当另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一照可多址分支机构设立可免登记

根据《办法》,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该市场主体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

例如投资者在台江区中亭街开了一家化妆品专卖店,现在想扩大经营,又选择了同样属于台江区的白马南路上再开一家专卖店,他可以不用再去台江区工商登记机关申办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只需将其营业执照副本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即可。

但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跨越不同县级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另行向经营场所辖区登记机关申办分支机构登记。前款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也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址可多照申请住所登记应提交合法证明

同时,《办法》还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凭借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办法》中明确,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提交的登记材料: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特殊情况的,如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只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等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

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这条规定出台后,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址也可以多照”,无疑可以为投资者节约投资者的房租成本,特别是为初次创业者提供了有力支持。

登记住所与实际不符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虽然《办法》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但政府部门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却更严了。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依法监管。政府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的,应当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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