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民购建房按揭贷款 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开发农业订单、仓单、应收帐款、可转让股权等质押贷款,开展农产品以及设施棚舍、大中型农机具等农业设施设备抵押贷款,通过“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农户联保等模式,拓展对农户的信贷支持。 推动符合城镇化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创新,推广统规统建农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开展农民购建房按揭贷款、农村住房装修贷款试点,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审慎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推广水域滩涂使用权、海岛使用权、渔船抵押贷款等符合福州市实际的抵质押产品,支持将渔船贷款最高抵押率提高至50%以上。 扩大林(茶、果)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高优特色品种为抵押物的林(茶、果)权抵押贷款,林业种植业贷款期限可延长至15年以上,林权抵押贷款最高抵押率可提高至70%以上,逐步扩大免评估小额林(茶、果)权抵押贷款,对30万元以下的林(茶、果)权抵押信贷业务可采用银行内部评估。 慎重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 探索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积极开发推广适合农户的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并为农户提供优质的证券投资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各类涉农险种,针对农村客户开办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与保单借款等业务。推动保险机构扩大农、林、牧、渔等保险覆盖面。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探索农村集体经营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机具等涉农贷款担保抵押资产的评估、登记、流转和处置方式。慎重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 完善林权配套服务和平台建设,继续做好林权抵押登记服务,完善抵押林权采伐管理政策,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制度。探索建立林权收储机制,对林农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支持中心渔港及一、二、三级渔港开发建设,探索开发对冷库建设、冷藏车辆及设备、冷链物流仓储等的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沿海各县(市)区探索财政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海洋渔业养殖风险基金及运作模式。积极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降低水产养殖贷款风险。 银行新设小额便民支付点每个奖励500元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设立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办法专项扶持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落实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政策,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基金,按年度担保额的1.6%给予风险补偿。对银行机构发放的免担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给予风险补偿政策。按年度,对银行机构向福州辖区累计发放的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免担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参照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标准,按贷款额的1.6%给予风险补偿。 拓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农户联保贷款额度可在10万元以上。对大学生“村官”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建农民合作社,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按人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大力推动农村金融便民服务,对在福州辖区内偏远山区、海岛新设立的营业网点、自动存取款设备、小额便民支付点的金融机构,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奖励。从2014年1月1日起,对银行机构新设小额便民支付点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每家银行只能申请一个小额便民支付点,每个行政村小额便民支付点总数不超过4个;新设自动存取款设备每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设营业网点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此外,探索推动农村各类权属的市场化、商品化。创新农业投融资体系,在福清、长乐、连江、罗源等县(市)开展农业投融资体系创新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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