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将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行为和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2014-08-19 18:58:4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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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东南网8月19日讯(本网记者 颜财斌 实习生 陈松林)截止2014年8月18日,福建省已有81944名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占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数的35.87%,为全国最多。今日下午,省委外宣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福建省“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有关实施情况。 福建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六项限制措施 近期,省委文明办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0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出台了《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行为和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根据《意见》,信用惩戒对象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且被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据介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省法院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政务网专线连接将新增名单或因履行义务等原因被依法删除的名单信息发送相关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 根据意见,将对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禁止乘坐飞机、禁止乘坐列车软卧、在企业登记管理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予以任职限、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市场主体的予以公示其名单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贷款办理、信用卡申办等方面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限制等六项措施,对失信执行人进行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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