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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订出台《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

2014-09-05 17:47:19 卢金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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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5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记者今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日前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下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在本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在收费方面,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具体按《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在服务方面,资产评估机构要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一)整体或部分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省物价局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评估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优惠减免政策。

省物价局介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五)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如发生收费纠纷,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解决或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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