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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确立每年十月第三周为社科普及宣传周

2014-09-26 19:53:26 王坤明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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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26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 谢添实)今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福州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将每年十月第三周为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其间,各界应根据活动主题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应对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应把社科普及纳入工作规划

《条例》强调,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

社科普及应从社会实际和公众需求出发,采取举办讲坛、讲座、咨询、展览、文艺演出,出版书刊、电子和音像制品等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条例》规定,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开设科学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社会科学知识专题讲座。各类学校应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经费列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还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给予的必要保障予以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社会科学普及投入水平。各部门、各单位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各级政府应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及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及设施应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馆场,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条例》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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