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十五条”鼓励专技人员创业 3年保留人事关系
2015-09-02 08:11:12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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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 每年最高资助3000元 《通知》规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标准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各地可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闽创业作出实效的示范团队,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此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将依法纳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范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类企业中加工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调整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 参加职业培训获证 最高补贴2000元 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城乡劳动者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等各类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给予350~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将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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