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建居住区须配卫生服务机构 鼓励医生社区执业
2015-12-18 10:29:26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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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2月18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张旭)省卫计委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我省社区卫生建设,城市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过程中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新居住区配建 卫生服务机构 《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17条具体措施,包括提升社区医疗服务能力、加强与公立医院上下联动、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发展中医药服务、大力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等。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城市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过程中,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过程中,鼓励与区域内养老机构联合建设;在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根据服务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因地制宜同步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城镇化进程中村委会改居委会后,按有关标准将原村卫生室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撤销村卫生室。 《意见》要求加强机构设置,在流动人口密集地区,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等情况,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农民工及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后,根据实际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卫生技术人员。流动人口按有关规定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享受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针对流动人口的特点完善服务内容和形式,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预防接种、孕产妇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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