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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许可证12年获24次延期 厦大退休教授起诉住建部门

2015-12-25 07:14:33 怀若谷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李艳   我来说两句

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指有多处问题

去年8月份,赖家兄弟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知,龙岩市住建局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从2014年6月30日延期至2014年12月31日。之后,他们又获知该许可证已延至2015年6月30日。赖家兄弟认为龙岩市住建局的该行政行为违法,遂两次向福建省住建厅提出复议,后者两次做出维持决定,赖家于是两次将两者告上法院,要求撤销龙岩市住建局两次做出的《关于同意延长拆迁期限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住建厅做出的维持相应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接下来的诉讼中,赖伍江及代理律师发现拆迁许可证存在很多问题:

《房屋拆迁许可证》岩府房拆许字(2003)第012号上载明的拆迁期限为2003年10月11日至2004年3月31日,而龙岩市住建局向法庭提供的刊登在2003年10月14日《闽西日报》的《房屋拆迁公告》却写着拆迁期限从2003年10月1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前后共计24次《延长拆迁期限公告》上的该许可证拆迁期限则为2003年10月11日至2004年3月21日。

此外,原龙岩市房管局曾交给赖家一份《关于同意延长拆迁期限的通知》,文号为“岩府房拆字(2006)003号”,存在明显涂改痕迹。而龙岩市住建局在2014年行政诉讼开庭时出示的通知文号变成了“03号”,涂改痕迹不见了。他们申请福建省住建厅对这两份通知进行鉴定,被以与申请复议的2014年延期事项无关为由拒绝。

律师还称,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生效,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根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龙岩市住建局仍沿用该条例进行延期,同样存在问题。

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分别于今年1月21日、10月15日对上述两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龙岩市中院也分别于7月13日、12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11月下旬,福建省高院针对第一起诉讼召开听证会,尚无新进展。

一方坚持延期 一方不弃维权

12月23日上午8点半,赖家针对龙岩市住建局做出的《关于同意延长拆迁期限的通知》(延至2015年12月31日)、福建省住建厅维持该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诉讼一案,在新罗区法院开庭,第三人龙岩市土地收储中心工作人员也到庭。双方围绕多个焦点问题质证、辩论,审判长在庭审进行约4个小时后宣布休庭,称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休庭期间,龙岩市土地收储中心工作人员透露,因此次延期许可将在12月31日到期,住建局将做出新的延期许可。

赖伍江称,此前4次生效判决均判他们败诉,他不知道此次庭审会有什么结果。他表示,自己将继续对新的延期许可提起行政复议,福建省住建厅如继续维持,“延一次告一次,维权的道路很曲折,但我们还是要维权”。

□庭审焦点

1 是否应撤销延期许可?

对于拆迁许可证出现3个期限的问题,龙岩市住建局出庭人员表示,截止日期应以拆迁许可证上2004年3月31日为准,其他两个时间属“笔误”。

福建省住建厅称,登报公告载明针对岩府房拆许字(2003)第012号的公告,内容援引自拆迁许可证,因此应以许可证上载明期限为准,且此前两次相关案件中,两级法院均认定了这一事实。

原告方则认为,拆迁许可证上的期限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因此无效;社会大众和被拆迁人看到的是登报公告,因此对被拆迁人有效的截止日期是登报公告显示的2003年12月31日;而原龙岩市房管局未在该日期前15日内同意延期,故该拆迁许可证在2003年12月31日已失效。之后24次《关于同意延长拆迁期限的通知》引用的时间是2004年3月21日,更属无本之木,援引错误,均无效,应依法撤销。

2 已废止的条例是否仍适用?

福建省住建厅出庭人员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此案中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2003年取得,因此仍然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龙岩市住建局重申前者理由,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原告律师朱孝顶认为,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但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征收条例》已废止前述条例,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已不再有“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龙岩市住建局的原拆迁管理职能已被撤销,在跨越2011年1月21日的当次延期许可结束后,住建局不能再依据已被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延长拆迁期限。

原告方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中国政法大学公法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张树义教授及该校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卞修全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孙丽岩副教授依据此案出具的《专家意见书》。意见书认为,该项目拆迁期限一旦届满,则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废止,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已废止的法律规定,再行许可延长拆迁期限。意见书同时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意在以合法征收取代饱受诟病的拆迁许可行为,从根本上解决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所引发的种种社会矛盾。因此,若允许《拆迁许可证》无限期地延长,则势必变相助长强制拆迁行为。

3 所诉延期行为是否合法?

龙岩市住建局出庭人员称,该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依龙岩市土地收储中心申请,在有效期内做出答复并同意延长拆迁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延长公告中虽然引用拆迁期限时间上存在笔误的瑕疵,但不影响本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原告代理律师邹义认为,该许可证最初的登报公告、延期许可显示的截止日期均非《房屋拆迁许可证》上的日期,之前一系列行为的违法性,决定了本次拆迁期限延长行为同样违法,应予撤销。

朱孝顶律师也称,行政机关做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授权,而龙岩市住建局没有向法院提交其具备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职权的相关证据,依法应视为没有证据,因此无权作出该行政行为。

京华时报记者 怀若谷 发自福建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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