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查明,从2006年开始至2011年间,李宝华以支付月息2%至24%的代价,以投资、合作、资金周转等名义,向30多名被害人集资累计16亿余元,累计归还11亿余元,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金额为4亿余元。 2011年底,李宝华断绝与集资对象的联系,并使用化名“李艺雯”的假身份证。2012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上海抓获被告人李宝华。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2010年6月,李宝华和明大集团投资四川鑫顺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将7000万元出资抽逃,用于归还前期集资款项本息等用途。 厦门中院同时审理认为,被告人凌如发帮助李宝华以诈骗方法进行集资活动,并在明知李宝华无力归还集资款项的情况下,不顾自身担保能力,为李宝华向他人集资还款作担保,造成被害人1.5亿余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李宝华、凌如发的行为均严重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李宝华系主犯,依法判决其执行无期徒刑,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凌如发有期徒刑5年。(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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