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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拟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016-01-13 13:53:00 张立庆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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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13日讯(本网见习记者 张立庆)今日上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说明(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关于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等六个方面内容提出了新的修改。

据了解,2001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对规范我省立法工作,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本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部署,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改工作,形成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

修正案(草案)拟增加规定,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有关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研、论证,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拟明确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修正案(草案)将立法条例中“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同时,为维护法制统一,明确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后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省原来只有福州、厦门两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去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确定了漳州等7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时间。

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七条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在此基础上增加一项,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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