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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矿产资源管理黑名单制度建立 规范勘查开发秩序

2016-01-24 07:52:5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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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2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静雯) 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发出通知,建立全省矿产资源管理黑名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通知明确,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人、相关中介组织列入黑名单: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越界勘查、开采行为的;未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生产或未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执行“边开采、边治理”的;未按时缴交(存)矿业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的;地质(储量)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出现重大问题或存在虚假行为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不合格(2017年后矿业权信息公示结果抽查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此外,矿业权人或相关中介组织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视情节列入“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矿业权人,除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矿业权变更(扩大)、延续、转让等申请,禁止其参与新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或申请新的矿业权,已参与新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的,其结果不予确认,不与之签订有关合同。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中介组织,除按有关规定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外,整改到位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其编制地质报告的备案,不准其承担新的地质勘查项目、参与新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不准参与我省相关评估工作,不准承担地质矿产资源各类中介服务业务(包括编制各类方案)和国土资源领域相关项目,不安排国土资源相关专项补助或项目资金。

通知对黑名单的列入、查处与函告和移出等作了明确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整改到位后,可提出移出黑名单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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