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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委会公布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涉保险、教育等

2016-03-14 09:02:58 张旭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案例三:

开发商违规重复收费

【案情简介】2015年6月,有消费者投诉称,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化东城雅宛(案名:龙腾时代)小区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附件三第15款第(3)项中规定:“楼宇对讲和楼梯口门:买受人同意安装由出卖人统一代办,安装工料费暂定人民币玖佰元(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多退少补)由买受人承担。”但在交房时发放给业主的《交房通知书》及《交房时所需缴纳的费用清单》中又规定“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费: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900元∕户”。业主认为开发商重复收费的行为极不合理,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消委会。

接诉后,经消委会介入调查,截至2015年6月10日,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355户小区业主收取“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金额共计319500元。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工商执法人员的劝诫与调解,开发商已逐步清退重复收取的费用。

【案件评析】本案中,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过格式条款已经将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但在交付给消费者的《交房通知书》及《交房时所需缴纳的费用清单》又将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列入收费清单,开发商重复收费的行为不但免除了自身责任,而且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此类费用。

案例四:

超市扶梯夹伤手指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27日,消费者丁先生带小孩到连江好家园超市购物,乘坐扶梯上楼时小孩的3根手指被扶梯扶手夹伤。丁先生认为,超市在安全防范方面做得不到位,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超市则认为,家长监护不到位,只同意给予2000元~3000元的人道主义补偿。双方自行协商不成,2015年1月6日丁先生向连江县消委会投诉。

接诉后,连江县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超市认为,小孩被夹伤主要是家长看护不当。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超市在电梯运行过程中未能及时提醒消费者注意,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丁先生的孩子在乘坐扶梯时发生意外。经调解,超市同意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就医发票,一次性补偿丁先生5000元,丁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评析】本案中,由于出事的小孩为不满三周岁的儿童,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消费者带小孩到超市购物,没有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对此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市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对于进入超市的消费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但超市在实际经营中,未在扶梯旁设置警示标志,在扶梯运行过程中也未提醒消费者注意,服务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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