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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2月22日起申报纳税的购房人可享新政优惠

2016-03-31 22:16:2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31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记者从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获悉,日前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今年2月22日起申报纳税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享受新规的契税优惠政策。

今年2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新政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购房人已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优惠政策,相应房产转让后再次购房,若再次购房符合首购房或首改房文件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政策。

二手房强制转移登记受理时点在2月22日之后的,受让方可申请新规享受契税优惠;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按法律文书时间的税收政策执行。

细则明确,在2月22日财税〔2016〕23号文件执行前已受理申请未缴税领证的(含已过登簿岗的商品房交易件),若申请人申请退件,允许其退件重新申请。重新受理时点在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按新政执行。若在2月22日财税〔2016〕23号文件执行前已受理申请,缴税时间在2月22日之后(含22日),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的,允许申请退还契税。在2月22日财税〔2016〕23号文件执行之后(含22日)已受理申请并缴税领证的,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的,允许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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