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对《广告法》的细化 《办法》是一部基于《广告法》的部门规章,是对《广告法》的细化和补充说明。根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定义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 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网络大V在推送广告的时候,是否能够算是为产品代言?对此,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陈尔珠律师分析认为,大V或者明星是公众人物,他们在微博推广某一种商品的时候,其发布图片、信息构成了事实上的推荐,让他的粉丝领会到他想要推广产品的意图,即可认定其为产品代言。 而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李尾芹律师则认为,广告有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由于难以界定大V推送的内容是否属于广告的范畴,因此无法确定其是否算是为产品代言。 如果网络大V宣传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该如何追责?李尾芹律师认为,微博上的广告宣传有据可查,网络大V发布广告在取证方面不是特别困难,但就具体追责细节,当下我国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涉及认定方面存在争议。如果消费者购买大V推荐的商品出现问题,较难认定网络大V推广行为对粉丝的购买行为是否有直接关系,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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