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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 严禁开展“首付贷”

2016-10-14 09:51:5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14日讯(本网记者 江超) 为规范我省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省政府办公厅13日公布《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方案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重点涉及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方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根据方案,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

方案要求,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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