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1月1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赵铮艳)《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出台,明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根据该办法,景区门票实行一票制,未经审批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景区内其他各类服务收费项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据介绍,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景区属性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合理确定票价水平,加强价格自律。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向社会免费开放;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应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按照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门票价格;制定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各级价格部门制定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均为最高限标准,景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但不得上浮。 该办法还要求,合理确定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同一景区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门票价格一次提价幅度为:50元以下的不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100元的(含50元)不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200元的(含100元)不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不超过原票价的15%。有淡旺季票价的,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景区门票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一般情况下,景区在出售门票时不得强制代收旅游者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景区内其他各类服务收费项目应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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