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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生态环保"责任清单" 构建齐抓共管大环保工作格局

2017-06-30 07:25:54 潘园园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房小奇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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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问题导向 权责一致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保护好生态环境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发力。《职责规定》强调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环保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同时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分内事。那么,责任怎么明晰?齐抓共管格局如何构建?据了解,为使《职责规定》更接地气、更符合基层实际情况,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前往福州、漳州、泉州、三明、南平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沿海、山区等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意见建议200多条,并予以充分吸收采纳。《职责规定》用超过70%的篇幅、45个条文,通过清单方式列明了48个政府职能部门、121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让责任各归其位。

《职责规定》以部门“三定”职责为依据,以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水、大气、土壤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各部门履职范围、职责边界更细更实,有效解决了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盲区等问题,构建起了一个职责明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比如,针对“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实施过程和日常监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职责规定》明确:环保与发改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划定陆域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织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红线的划定;商务部门负责督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高新区除外)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经信部门负责督促省级以下各类工业园区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利部门负责督促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经信部门负责督促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农业部门牵头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履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推行治理市场化模式等职责。

顺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及生态环保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职责规定》明确:将环保督察工作和环境监察工作纳入省级环保部门职责,实现与垂改方案的衔接;住建部门负责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建筑施工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管管理等;海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新增渔港和渔船管理职责;水利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牵头组建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相应职责;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违法犯罪案件和适用环保法规定的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打击阻碍环境行政执法、妨碍公务等行为。

“有了《职责规定》,我们的职责更明晰了,更有利于环保责任落实到位、落地生根。”省经信、住建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纷纷表示。

人心齐,泰山移。专家认为,《职责规定》是在大生态环保工作格局下,按照规划源头、红线管控、过程监管、责任落实、司法联动的脉络,梳理各部门职责,突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将有力促进各部门共同参与,形成生态环保合力。

关注3:纳入考核 重在落实

为确保责任落实不折不扣,《职责规定》提出了逐年分解目标任务、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建立督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等5条保障措施。

《职责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应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完善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应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建立督查制度,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各项决策部署。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正确履行职责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职责规定》明确,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各地可根据实际,依法按规定制定相应激励机制。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制度化,抓住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牛鼻子”,真正让党委和政府做好守山人、看好责任田,实现了权力在哪里,生态环保的职责就在哪里落地生根。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生态环保工作的最终目的是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改善。《职责规定》促使各部门各司其职,狠抓落实,撸起袖子加油干,推动改革成果落实到每一座青山、每一条绿水、每一片蓝天、每一座民居和村落上,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生态红利,有更多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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