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事】交通出行亮出信用“戒尺”
2018-10-16 10:21:3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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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手段出拳 强化交通安全 9月5日,莆田郑某生酒后骑一辆已达报废条件的二轮摩托车,在国道324福昆线莆田段塔桥至石庭圆圈被当地警方查处,经检测为醉酒驾驶。警方除对其处以吊销驾驶证、罚款620元、记3分,还认定其行为“严重失信”,将其列入“信用中国”黑名单,将在担任企业法人资格、贷款额度、保险费率等方面予以联合严惩。 郑某生是莆田市今年9月公布的首批因交通违法被列入“信用中国”黑名单的7名严重失信人员之一。今年8月,莆田市制定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纳入诚信系统失信人员名单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信用系统,惩戒交通违法失信行为,规范交通秩序。 《办法》明确,一般失信情形有12项,包括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电动车和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等方面多次被查处的行为;严重失信情形有6项,包括酒驾、交通肇事逃逸、危险驾驶罪等。 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李洪忠表示,《办法》旨在通过这种方式,让广大交通参与者遵纪守法。目前,莆田市交警部门已经与工商、银行、保险等52家单位联动,对交通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莆田市的做法只是各地探索运用信用手段强化交通安全的一个缩影,福建已有多个城市推出将交通安全领域严重违法纳入不良征信记录的规定。 去年,福州交警部门确定了13类严重交通违法作为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泉州市则把交通运输行业纳入诚信系统,建立“红黑榜”发布制度,包括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公路工程建设、超限运输等方面的信用评价,主体涉及企业、从业人员和车辆,并于今年5月发布了首批“黑名单”。 交通行为人和企业被纳入诚信体系后除了要接受行政主管的处罚外,还将受到一系列的联合惩戒,包括通报所在单位,并影响评先评优、驾考,受到交警部门重点监管,与个人信用、职业准入、车辆保险等挂钩,以及限制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影响其贷款、保险等惩戒。运输企业还可能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被限制或禁止。 去年,福建印发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加快推进我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并将交通违法在内的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法治德治结合 失信联合惩戒 交通违法纳入失信体系规定的出台,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交通安全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列入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可以提高交通违法的成本,让更多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也有网友指出,普法才是关键,很多人并不清楚违反交通规则是违法行为。还有网友认为要建立长效性的机制来监管,防止“牛皮癣”复发。 “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失信惩戒很有必要。”甘满堂表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作为相关部门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的配套措施,可促进交通出行领域的诚信建设。他建议颁布相关的法规条例,对失信范围作出明文规定;相关部门需要进行联动和数据共享,达到联合惩戒的目的和效果。 长期从事交通安全研究的吕英志则认为,把交通违法行为列入失信名单,对交通经营企业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可通过“黑名单”制度倒逼企业做到诚信经营,提升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把个人行为列入失信名单则可能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益。 “通常一罪不两罚。”吕英志认为,交通违法已经有相应的处罚机制,如罚款、扣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若要列入失信名单继续进行连带处罚,就需要把该处罚纳入整个交通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目前各地出台的规定在交通失信行为的认定上不尽相同,联合惩戒的覆盖面也不一样。吕英志指出,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失信体系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进行顶层设计,明确哪些交通违法行为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以及受到怎样的限制,要建立完善的失信记录规范和评价体系。“在交通运输法规上就必须写清楚,不然大家会无所适从,不清楚自己交通违法要接受怎样的处罚。” 吕英志认为,交通出行文明仅靠道德去规范还不够,要靠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来养成。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持续贯彻下去,形成大家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氛围。“我们常说要礼让斑马线,这个‘礼’应该是‘理’。斑马线让行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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