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
2019-09-23 21:04:0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王祥楠 |
东南网9月23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今日《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此次的草案修改稿拟进一步细化红十字会职责,强化监管,简化条例,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财产使用的监管,拟增加严格限制列支管理费用额度和使用范围的规定。 拟增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内容 根据审议的意见,草案修改稿拟结合我省各地实践,对职责作进一步细化,增加建立红十字会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护培训体系的内容,增加人道救助的规定,充实组织志愿者开展服务的内容,增加闽台红十字会合作交流的内容。 例如,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七条提到,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会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备灾救灾预案,储备救灾物质,建设备灾救灾仓储设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整体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将备灾救灾物质储备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救灾规划。 在应急救护方面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护培训体系,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领域和行业开展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 在人道救助方面,拟新增部分内容。例如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会人道服务体系,对因贫困、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重特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人道救助,可以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非营利性实体开展人道救助服务。 拟增加严格限制列支管理费用额度和使用范围的规定 此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拟进一步强化红十字会财产的监管,增加严格限制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费用额度和使用范围的规定,增加捐赠财产发放管理和专项审查制度的内容。拟明确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增加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投诉、举报权利。 接收例如在财产与监管专章中,拟新增规定,未经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收捐赠。接收捐赠的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时,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在第十八条中,拟规定,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充分、高效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严格限制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的管理费用额度和使用范围,并通过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 同时,第二十一条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级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本级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财产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十字会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此外,此次的草案修改稿还拟新增社会监督内容,例如第二十二条提到,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