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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布实施“助力台企发展28条” 支持台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2020-11-13 13:44:20 卢金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周冬

东南网11月13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近期,福建省台港澳办、福建发改委牵头,会商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福建省贯彻〈关于应对疫情统筹做好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简称“助力台企发展28条”),支持台资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

对具备条件的在闽台资企业技改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省技改设备投资补助同等政策支持;引导在闽台资企业开展智能制造,支持申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与智能制造装备认定,对经认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同等政策支持。

分类帮扶重点台资企业早日复工复产、达产超产,加强对新开工、复工的台资项目涉及用地、用工、水电等要素的协调。跟踪帮扶台资商贸企业,协调落实减免租金、贷款贴息、贷款延期、用水用电补贴等政策。

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贷款和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等政策支持。对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对台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2020年可按每人不超过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台资企业招用我省急需紧缺工种目录内台湾地区技工累计就业6个月以上的,根据我省采认高级工以上国家技能等级,各地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不低于1万元给予招用企业一次性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按不同类型实际到资的台资企业给予1%或1.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负责)取消非投资性台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及厦门自贸试验区内的台资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5G网络研发、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建设,实施人工智能平台、应用等示范工程,鼓励研发生产通信设备、网络设备、芯片、传感器等相关新型基础设施产品。建设高质量、广覆盖、大带宽的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外网。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交通、能源等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按程序报批后投资建设主题公园。推进与金门、马祖通水、通电、通桥、通气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改善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等基础设施条件。

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台资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实现承保,提升出口信用保险对我省台资企业的覆盖面。在闽台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福建省商务厅省级扶持专业优质境外展会展位费补助、境外商标注册、国际通行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并购境外品牌和企业建设自主品牌及外贸自主品牌企业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等扶持政策。

举办在闽台资企业扩内需线上线下对接会,助力台资企业拓展大陆内需市场。支持台资企业借助大陆电商平台开展线上市场营销推广,拓宽对接内需市场渠道,对利用电商平台实现实物网络年零售额超过1亿元或农产品网络年零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台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疫情期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非国有房产出租方,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部分旅游行业免征2020年度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台资企业,企业及其职工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返还,对暂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0年底。对中小微台资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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