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 > 时政 > 正文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2023-11-25 08:32:0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改善水生态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

东南网11月2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朱子微) 23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聚焦落实民法典物权法定原则,充分体现“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落实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并对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取用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决定》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规定水功能区划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划定,向社会公告;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并制定保护措施;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取水计划;对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划定作出具体规定,增加取水工程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等内容。

在进一步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方面,《决定》提出,要推动社会公众养成节水习惯,促进水循环利用;同时加强对水资源的统筹调度,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生产合理用水,当发生严重干旱、重大水污染事故、城乡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生态应急调水等特殊情况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推动解决工程性、季节性、区域性、水质性缺水问题。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