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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规出台 缴费标准分20档

2013-11-15 07:36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邓宇虹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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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4日获悉,《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日前出台,下月起正式施行。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分为20个。待遇方面,基础养老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85元。

缴费标准分20个档次 相差20倍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保。居民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参加居民保的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20个档次,参保居民自主选择,多缴多得。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将根据我省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作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集体研究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适当增加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最高不超过85元(即缴费档次达12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85元)。居民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居民,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不负担补缴部分金额);对低保户,及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非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50元,不负担补缴部分金额)。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各级财政政府补贴分担比例。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等项目政府补贴,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外,市财政对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给予50%补助,对闽清、永泰两县给予40%补助,其它县(市)不补助。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参保居民个人账户资金可依法继承

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居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居民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居民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居民在缴费期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参保居民在领取期死亡的,除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外,同时按上个月全市统一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给予丧葬补贴。

基础养老金标准最低每人每月85元

居民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85元,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缴费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和老年生活保障金的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且具有当地户籍,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参保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居民从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若未按年缴费,60周岁前应补足中断缴费年限,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未补足中断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予以一次性支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未补足15年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予以一次性支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福州新闻网记者 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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