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汽车租赁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 私家车不能从事
2014-04-01 07:05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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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31日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获悉,福州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已准备就绪,1日起,企业和个人可到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私家车不能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业务。 记者了解到,申请从事汽车租赁行业的须自有10辆以上经安检合格的车辆,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同时,还要拥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3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须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目前汽车租赁市场管理混乱,租赁车辆状况差。”市道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行政许可制度,不具备实力和条件运营的小、微租车公司将逐步淘汰,规范经营的大型租车公司尤其是连锁品牌将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消费者也可享受到更加规范和标准的租车服务。 “私家车挂靠汽车租赁企业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将会得到缓解。”这位负责人表示,管理部门将对汽车租赁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车辆行驶证和产权证必须与汽车租赁企业名称一致,这就避免了私家车挂靠作为租赁车的现象。 “有些小企业没有和租车者签合同,有的签了合同,后期发生纠纷,租车者也很难维权。”这位负责人说,针对目前汽车租赁市场中存在的合同纠纷问题,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省运输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汽车租赁合同”(范本)。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按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有效使用情况将作为汽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 据了解,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企业和个人,应按企业所在地(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点为准)到辖区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和表格,可到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网(http://www.fzdlysgl.gov.cn/)查看和下载。 (福州日报记者 谢星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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