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规定五类场所不得作经营场所 含城区内住宅
2014-07-30 09:59:06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福州新闻网7月30日讯 城区范围内的住宅将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日前出台,规定五类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五类场所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具体规定,以“安全、环保、不扰民”为基本原则,对涉及影响公共安全、污染环境、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问题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实行严格监管。 根据规定,违法建筑,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依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鉴定为D级危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共五类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二环内不得新设汽车维修点 《意见》还明确了限制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况。根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不得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新设立汽车销售网点;不得在二环路范围内新设立汽车维修网点;不宜在二环路范围内新设立批发市场。 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制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或“负面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进行投资指引。 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意见》规定,工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发现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依法予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工商登记监管系统给予警示,督促整改。凡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逾3个月仍未主动改正的,由监管部门负责抄告银行、法院、税务等部门,实施信用联动约束。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需要许可审批的经营场所未经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政府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违反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的行为互相抄告并依法予以处理。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
相关阅读:
- [ 07-28]南靖强化暑期文化经营场所监管稽查
- [ 07-15]南靖:暑期强化文化经营场所监管稽查
- [ 07-04]莆田: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 放宽登记要求
- [ 07-04]福建:允许电商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
- [ 07-03]福建放宽经营场所登记 允许一照多址或一址多照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