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亲戚香港买药放便利店卖 没想构成销售假药罪
2014-09-26 14:40:31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东南快报讯 福清一名80后女子委托亲戚从香港等地买回药品,后将其放在自家的便利店内销售,不想却构成了销售假药罪。近日,福清市检察院对该女子薛某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今年30岁的福清女子薛某在自家小区开了一家便利店,主要销售食品、日用化妆品等。为吸引更多客源,去年5月份起,她便让在香港的亲戚帮忙购进余仁生保婴丹、正露丸、太和洞久咳丸以及胃仙U等药品,通过物流发给自己,放在店里销售。 9月24日,公安机关对薛某的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扣到上述进口药品。至被查获时止,该店销售上述假药金额达3000余元。当天,女子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令薛某没想到的是,她的行为竟构成销售假药罪。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规定,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因此,该案查扣的药品经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未取得国家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也未取得药品进口注册证号,均应按假药论处。 (东南快报记者陈钦祥通讯员林晓慧) |
相关阅读:
- [ 05-05]报团参加香港五日游 漳州市民赴港买药遭遇乱收费
- [ 01-05]香港男子据旧药方买药服用后中毒
- [ 05-25]香港一项调查指25%阴道炎患者乱买药懒求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