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业主抢停车位遭遇不平等 差别咋就那么大呢?
2014-12-09 07:50:16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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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租赁房屋前应事先约定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样看来,小区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在法律上似乎无可厚非。事实果真如此吗?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人士。 “房屋既然租给了租客使用,租客除了对房屋享有使用权外,业主在小区中延伸出的其他权利,租客也同样应该享有,其中就包括公共停车位的使用权。”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飞认为,不能将《物权法》条款中的业主概念限定在“必须拥有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上”。 “如果只是物业的规定,那肯定是不行的。但若规定是由业委会或业主大会通过的,毕竟是合法的,租客提出的诉求恐怕难以达到目的。”刘鹏飞解释称,业委会属于自治组织,由全体业主共同选出,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将权力交给了业委会,业委会作出的规定全体业主包括租客都必须遵守。 “提高租户停车费的做法,要征得物价部门的同意,否则也是不合法的。”刘鹏飞还建议,租客签订合同前,应与租赁方就停车事宜进行协商。若无法停车,可就租金数额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体现。 (福州日报见习记者 王永臣/文 记者 池远/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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