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颁布法律援助条例 让更多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2014-12-10 15:58:28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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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2014年10月24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依法成立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从事法律援助的志愿者。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专业特长的志愿者,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 对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条件和形式 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且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第九条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因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申请人个人收入不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第十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请求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的;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因劳动争议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七)因交通、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因实施见义勇为请求奖励或者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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