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家企业竟将“不为职工交公积金”写进合同
2014-12-24 10:10:05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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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2月24日讯 福州的林某准备购房,想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令他郁闷的是,他的劳动合同中写的是,单位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林某,按照规定,该条款是无效的,这让林某兴奋不已。 近期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福州一家企业的员工林某准备购买一套住房,朋友告诉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比商业住房贷款少付不少利息。林某打听得知,自己单位没有为员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而且员工与企业签的劳动合同中还有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在林某向单位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单位认为按照劳动合同,可以不为林某缴交住房公积金。林某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林某,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与员工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违反了国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该条款排除自身责任,损害了职工利益,属无效条款。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随后来到林某所在企业,向负责人耐心讲解政策。该负责人表示以后在劳动合同中不再约定这种违法条款,同时该企业还马上为员工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案例点睛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则无效。 (福州晚报记者 严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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