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5-02-04 10:10:38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者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牌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牌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千元罚款; (三)立杆构筑物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高度每米处以三千元罚款; (四)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园林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侵占园林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阅读:
- [ 01-20]福州市园林局启动榕树应用专项规划 加大榕树种植力度
- [ 08-31][反馈]福州市园林局:双溪路绿化将随后进行
- [ 03-13]福州市园林局向20所小学和幼儿园赠送1万份花种
- [ 01-08]福州市园林局将加快推进屋顶绿化市 推立体绿化
- [ 07-09]美丽梦:福州市园林局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