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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买半年的车起火报废 销售方否认质量有问题

2015-07-28 08:56:54 赵杨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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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厂家已调查 排除质量问题

记者拨打了该汽贸公司售后电话,工作人员表示,此前未遇到类似新车起火的情况,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自燃是质量问题所致。前日晚,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致电本报记者称,厂家已在现场对起火小车进行排查,排除是小车质量问题引起自燃,公司也尊重该调查结论。该公司展厅的郭经理说,在车未启动也无漏油的情况下,小车本身是没有条件自燃的。

对上述小车生产方、销售方的说法,张先生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讨说法。

律师:质保期内 厂家无法举证需担责

福州开元律师事务所的杨大成律师也曾接触过类似案件。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成为被告,厂家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即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他认为,本事件中,张先生所购车辆尚在整车质量担保期内。该车在正常停驶状态下发生燃烧,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着火点为小轿车前部发动机舱内左侧处,虽原因不明,但因无证据证明车辆燃烧是外界人为原因或张先生使用不当所致,加之该车尚在整车质量担保期内,可推定该车存在不合理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即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且产品质量缺陷与汽车自燃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建议,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赔偿数额,则应以车辆原价为基数,按照车辆的10年使用期限,扣除使用了半年的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已赔付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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