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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购房提取公积金 有时间规定

2016-06-17 09:45:15 黄琳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6月17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黄琳斌)福州市民陈女士:我2014年全额付款买下一套住房,当年11月办理了产权证,此前一直没有去提取住房公积金。最近我去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提取公积金的事,对方说我已超过一年期限,不能提取。请问这种规定有何依据?

记者反馈: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联合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八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另外,2013年起执行的《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以上这两个文件的规定精神执行相关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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