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逃逸等情形 不适用快撤机制 《方案》规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都不适用快撤: 1.车辆不能自行行驶的; 2.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3.一方逃逸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5.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 6.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7.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 8.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9.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注意这些操作事项 报警:讲清楚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形态、事故损害后果。同时开启车辆双闪,车上人员马上下车,撤离到护栏外,并在车后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 拍照:人应站在护栏外,拍摄碰撞部位及事故所处方位,千万不要在高速公路上拍照。双方协商后,马上撤离至服务区或收费站。如果事故地点在隧道内,所有人员要撤离至就近的人行紧急通道,并迅速将车辆移至港湾式紧急停车带内或隧道外的安全地带。 理赔:当事人在报警的同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自行协商处理的(由交警部门出具认定书的,持交警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书),48小时内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地方或福州市快速处理中心办理定损、理赔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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