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2月2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台公宣)今年1月20日,台江区苍霞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辖区内中平花园某单元内住的是承租人。民警仔细检查,发现承租人林女士为外地人,在福州未办理暂住证。该房屋的房东李先生也未按相关规定将承租人的信息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备。民警以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对房东李先生做出了行政处罚,并对他做出罚款200元的决定。 案件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警方当场处罚了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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