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2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夏晓莉)为了牟利,霞浦籍陈某玲以1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2656吨工业盐,竟然伪装成食用盐销售。24日,经过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陈某玲有期徒刑11年,罚金138万元。 2015年3月起,陈某明(另案处理)以每吨人民币255元的价格向山东莱州市土山海源盐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该公司生产的工业盐,并在明知该公司无生产、销售“晶华”牌食用盐资格的情况下,将印有“晶华”牌商标包装袋的样品提供给杨某某,要求其将上述工业盐包装成假冒“晶华”牌的食用盐后运至福州马尾港。 “晶华”是福建省盐业公司的食盐专营品牌,是福建省知名的盐业品牌。陈某玲是宁德霞浦长春镇一个堆放盐的坨场老板,平时帮助盐业公司保管和配送“晶华”牌食用盐。2015年4月起,陈某玲明知陈某明销售假冒“晶华”牌的食用盐,仍以每吨520元的价格从陈某明处非法购买假冒“晶华”牌的食用盐,后私自向王某某、林某某等人进行销售牟利。其间,陈某明委托物流公司将假冒“晶华”牌的食用盐承运给被告人陈某玲。经统计,陈某玲共购进假冒“晶华”牌的食用盐2656吨,购进金额共计人民币138万元。 2015年5月5日,在福州至霞浦路段的公路上,福建福州盐务局查扣到1个运往被告人陈某玲处的集装箱货柜,里面装载的是假冒“晶华”牌的食用盐。次日,福建福州盐务局在福州马尾港务码头查扣到,陈某明从杨某某处购进的75个假冒“晶华”牌食用盐的集装箱货柜。经清点,上述76个集装箱货柜中的假冒“晶华”牌食用盐重约2432吨。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假冒“晶华”牌食用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是不合格产品。 去年12月,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玲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鼓楼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玲主观上具备了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冒“晶华”牌食用盐的行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触犯了刑法。虽然起诉书认定陈某玲销售金额138万元,实际销售金额远不止138万元,应该在138万元销售金额所对应的刑罚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玲则对此全盘否认,其辩护律师则以相关购买、销售行为系受其儿子陈某(于2015年因车祸去世)授意,陈某玲并不知情为由不予认罪。 24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玲,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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