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3月2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邵志泉 林航武)前不久,一艘拖网渔船在某海域捕捞时,被正在巡航的渔政船发现,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登船检查。经查,该船主机功率382千瓦,总吨位218吨,作业方式为拖网,船上负责人无法提供任何船舶证书。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予以立案调查,船上负责人表示该船是去年购买的,购买手续合法,但未办理相关证书,就擅自进行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的非法所得为1050元。 在调查结束后,执法支队作出结论:该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船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050元,并处25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点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凡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三)184千瓦(250马力)以上442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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