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8月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龚莹 陈敏灵)我市日前印发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方案,提出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仅依据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以及我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 同时,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一研究,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方案要求,对不及时清理、清理不到位、影响清理结果有效落实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问责。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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